讯(记者刘旭)5月17日晚,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康美(600518)”)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52执6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
康美药业股东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先后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信托贷款合同》、2018年12月5日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35.60亿元,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20亿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案件于2024年1月26日进入执行程序,康美药业5月17日收到揭阳中院《执行裁定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判决结果,康美药业已于2022年以前述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亿元。康美药业表示,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抵押的不动产,将可能导致上述子公司丧失对该不动产的控制权,可能对公司未来损益产生一定的影响。